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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与无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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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不分和产权不清,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造成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极其忽视个人的权利和个体的存在。

我在《闲话中国人》一书中说过,在中国,个人是渺小的,群体才是伟大的。因为个人是“私”,群体才是“公”。公则大,私则小。越私就越小,越公就越大。个人最私,故个人最小。国家最公,故国家最大。国家当中,邦国较帝国、郡县较天下又为私,故帝国大于邦国,天下大于郡县。至于家庭,则于国为私,于人为公。因此,当个人与家庭相冲突时,应牺牲个人利益(比如个人的欲望、志愿、兴趣、爱情)成全家庭(比如做自己并不想做的事情,和自己并不相爱的人结婚)。同样,当家庭与国家相冲突(比如忠孝不能两全)时,则应牺牲家庭而献身国家。这种“顾全大局”的做法,是历来被视为美德的。似乎很少有人想到,正是这种“无私”的观念,造成了帝国的“无法无天”。

先说“无法”。

什么是“法”?我们为什么要有“法”?并非因为“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尽管这是我们中国人对“法治”最一般的理解。但这其实只是“法制”,不是“法治”;只是“依法治国”,不是“约法治国”。正因为将“法制”视为“法治”,将“法律”视为“规矩”,所以邦国和帝国的“法”,便都是帝王制定的“王法”,不是全民约定的“约法”,这正是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

在这里,有必要对“法治”进行严格的定义。法治,是相对“礼治”“德治”和“人治”而言的。人治的特点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德治的特点是“伦理治国,以刑配德”,礼治的特点是“以礼代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它们与法治的区别一目了然,毋庸赘述。难以区分的是法治和法制。在一般人看来,一个国家或社会,只要有完备的法制,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就是法治了。这其实大谬不然。因为一个专制主义的国家(比如秦王国或秦帝国),也能做到法制完备,执法如山。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秦法既多,又很详尽。立法严,执法也严。不但庶民动辄得咎,就连商鞅本人也为其自立之法所困,成为“作法自毙”的典型,为主张德治和礼治者所哂笑。然而怎么样呢?但凡有头脑的人,就只会把它看作专制社会和专制国家,不会看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

因此,必须严格区分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或法治国家与法制国家)。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共同之处,是都主张有法可依,依法治国。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主张并实际做到依法治国的社会和国家,便都可以叫做法制社会和法制国家。问题在于由谁立法、为谁立法、如何立法。在秦王国和普鲁士这样的国家里,立法权牢牢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手中。法律和纪律、规定、命令一样,被看作一种特殊的统治工具。统治者可以运用其颁布的法律迫使所有人和所有机构就范,自己却超然于法律之上。一旦发现所颁之法于己不利,便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立法权任意修改,以达到维护其绝对统治的目的。这其实是以法制之名行专制之实。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自然是立法越多,离法治越远。即便法制高度完备,也不是法治的国家。因此,我主张将其称为“律治”,以免与“法治”相混淆。

与律治社会和律治国家不同,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立法者一定是人民,而不是统治者。全民约法并不一定是法治,也可能是多数人的专政。但如无全民约法,则决无法治可言。因为法治不但要求有法可依、依法治国,而且要求所依之法合法,即要求这些法律能够体现人类的普世原则,尊重人民的基本人权,保护人类共同维护的个人权利和社会正义。这样的法律,只能是全民约法的结果。事实上,在法治社会看来,任何立法者都只不过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受托者。因此,法律体现的只能是委托人的自由意志,而不能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相反,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法治还要求限制和分散政府的权力,以免任何政权以任何名义实行专制。显然,尽管约法不即等于法治,法治的前提却必须是约法。

约法的前提是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当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是单独的、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个人时,全民公约才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因为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人,都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如无共同约定,大家都自行其是,社会就无从组织,最后必然是每个人的人格和意志都不能得到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和权益都不能得到保护。这是社会必须约法的原因。约法既然出于保护个人生命权益,尊重个人意志人格的目的,它当然也就只能在社会成员都是单独的个人,都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时,才有可能。

然而中国传统社会却不具有这种可能性。因为邦国也好,帝国也好,都不承认仅属个人的私有财产。孟子有云:“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同理,无私产者无私心。没有个人财产,也不会有独立人格。试想,没有经济的独立,哪有人身的独立?没有人身的独立,又哪有人格的独立?也就只有人身依附关系和人身依附意识,比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夫为什么能成为妻之纲?就因为妻没有经济的独立。她那点微不足道的“私房钱”,根本就不足以使她成为人格独立的个人,而只能是丈夫的附庸。丈夫在分家之前也没有经济的独立。他必须依附于自己的父亲,因此“父为子纲”。父家长在经济上同样并不真正独立,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作为这“王土”之上的“王臣”,他又必须依附于皇帝。但这绝不意味着皇帝的人格是独立的,尽管他非常希望如此,甚至不惜自称“孤寡”。然而,如果天下之人均无独立人格,皇帝这个“朕”,这个“余一人”,也不会真正有人格的独立。实际上,由于家庭财产和国有资产同样产权不清,皇帝作为“一国之父”,父亲作为“一家之主”,都没有纯属个人的财产,因此也都没有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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