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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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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麦迪逊和华盛顿早就应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格里、梅森、伦道夫三个人拒绝签名的时候,他们就应该意识到了。9月15日,格里在最后发言中坦陈他不同意宪法草案的理由,共有八条。然后他说,这些问题都可以让步,但是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就无论如何不能同意。可惜,当时一部分人太急于求成,另一部分人又疲惫不堪,大家都想早点把事情做完了事,硬是忽略了这个至关重要的条款。

现在看来,这种忽略当然很不应该。因为《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就明确宣布,人人生而自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天赋人权。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这就是美国的革命精神,也是美国的建国理念。那么,草拟宪法的时候,怎么能没有《权利法案》?

于是,当第一届国会在1789年4月开始工作后,制定《权利条款》就成了它的首要议题。新任总统华盛顿,也写信表示他将支持国会制定这一法案。6月8日,麦迪逊向众议院提出了他参考各邦《权利法案》起草的议案,共十二条。他的意思,本来是要把这些法案编进宪法正文,但谢尔曼等人反对。经过辩论,最后决定采取"修正案"(Amendments)的方式补入。结果,联邦宪法生效没多久,就有了自己的修正案。

根据《联邦宪法》第五条,参众两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还要再由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才能生效。1789年9月25,联邦议会通过了增加十二条宪法修正案的决议。从这年11月20日起,新泽西、马里兰、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新罕布什尔、特拉华、纽约、宾夕法尼亚、罗德岛、佛蒙特、弗吉尼亚在三年内相继批准其中的后十条。这样,到1791年12月15日,共有11个州批准(佐治亚、康涅狄格和马萨诸塞都拖到1939年),超过当时14个州的四分之三,被批准的十条法案正式成为《联邦宪法》的组成部分。

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这十条宪法修正案,因为都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因此叫《公民权利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即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一条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伸冤的权利。这一条,因为是以"不得立法"为关键词的,所以也叫"不得立法条款"。

很显然,这一条,是冲着国会来的。也就是说,修正案的制定者们首先要提防的"嫌疑犯"就是国会。道理就不用多讲了,前面已讲过多次。做法也不新鲜,宪法正文中就有。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联邦议会"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案"。紧接着,在下面一款即第十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几乎是重复了一遍,规定各州也"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制宪会议讨论这两条时,几乎没有任何犹豫就通过了。这说明大家对国会滥用权力都是小心提防的。

但人民还是不满意,因为权力的滥用实在防不胜防。何况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为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的种种权力",联邦议会有权"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这一条款通常被称之为"必要和适当条款"。制定这一条款,当然是"必要和适当"的。但这种含糊其辞的说法却最让人不放心。什么叫做"必要"?什么叫做"适当"?这个"必要和适当"又归谁说了算?到了国会想要制定某项法律的时候,难道还会是"不必要"或者"不适当"的?

这就必须把丑话说到前头,把人民认为最不能侵犯的权利确定下来,免得到时候国会以"必要和适当"为借口任意侵犯。也就是说,用"不得立法条款"来制衡"必要和适当条款"。这样一来,不但被人民授权的行政机关要受到限制,通常被看作民意机关的国会也要受到限制。别看建国之初的美国人不过是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在根本问题上他们是不会打马虎眼的。他们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群众,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绝对可靠。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靠得住的只有法治和宪政。因此他们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明文规定,即便通过法案的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比方说,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

于是,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的美国人民,又为自己的权利架起了第四道防火墙。我们知道,在立法问题上,《联邦宪法》原本是已经设计了三道防火墙的:两院分开立法一道,总统立法复审一道,法院司法复决又一道。那么,这第四道究竟有什么必要,是不是多此一举?显然不是。因为《公民权利法案》要保障的东西,是前面三道防火墙保障不了的。《公民权利法案》要保障的是什么呢?只要认真读读那短短十条就明白,它要保障的,是"公民的权利",不是"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正因为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所以,人民的权利是整体性的,公民的权利却是分散的,属于每个个人的。整体的权利并不难得到保障。因为总统毕竟在名义上是人民选举的,议会在理论上也是"民意机关"。他们不大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侵犯作为集体的人民的权利。即便个别人立法失误,也还有三道防火墙,大可不必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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