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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诉方指控是站不住脚的,疑罪从无应判决赵一一无罪!(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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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还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一一对姜某某死亡这一结果是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

李小琴立马反驳道:“从客观上讲,赵一一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伤害罪,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的,罚当其罪。无法预见是客观的评价行为,不能由行为人主观适用!

无法预见不能成为无罪抗辩的理由!”

郑逸不急不缓,从桌上拿出一份尸检报告,摆在众人的面前,说道:“判断我的当事人赵一一是否应当预见姜某某因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以及广泛性陈旧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础上受外力、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致其急性心脏病衰竭死亡这一结果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首先,我方才已经强调过,我的当事人铿锵玫瑰,军中绿花,正义感爆满,见到施暴者姜某某行凶,因此见义勇为,首先我的当事人赵一一不是医生,于军队也没有学过心脏病的病理判断,

再者,大家通过监控能够清楚看到,姜某某身强力壮,人高马大,生龙活虎,当街行凶,完全没有任何疾病!”

“再者,证人姜某某妻子在卷第197页证实:“我老公有皮肤病,除了皮肤病其他身体都很好的,没其他毛病,感冒也很少的”。这是姜某某最亲近的人对其身体情况的了解,也就是说如果要被告人同样应当具备预见姜某某身体状况的话也只能预见他有皮肤病,其他身体都很好这一结果。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被告人赵一一应当预见姜某某还有涉案时的多种心脏疾病病理呢???”

“再次,从侦查、公诉所获大量证据中也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有过姜某某就诊心脏类疾病的记录。

可见被告人对姜某某患有多种心脏病病理,并在多种因素作用下会导致急性心脏衰竭死亡是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失之犯意,本案纯属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解释,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用通俗一点的方式理解,郑逸这一次为赵一一的无罪辩护,直接言明,赵一一并非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

李小琴非常清楚郑逸的思路,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郑逸为了解释自身的说法,大声说道:“公诉方把本案姜某某患有心脏病理情况归责给被告人应当预见之法律范畴,简直滑稽可笑。殊不知,如果公诉方这样的思维逻辑,世界岂不知要乱成什么样!

如果对一个一点也不懂医学专业知识的人,要求他应当预见任何行为时的相对方身体患有任何疾病的话,那么我们所有专业医务人员是绝对的必须知道站在他面前来求医病人身体状况?

例如一名专业医生一见到任何求医者应当或必须知道他患的是什么病,否则这位医生可能就构成刑事犯罪,轻则也造成医疗事故。

再以此为例,医院的大量身体检测设备、仪器都是不需要的,都在浪费医疗资源,甚至是在骗取病患人员的检查费,这样的理论成立吗?”

这一道道质问,直接是让李小琴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了。

郑逸则是唇枪舌剑,语言犀利说道:“如果公诉方也认为是不能成立的,那么请公诉方再一次慎重地审查本案!

公诉方所指控的被告人赵一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条件是应当预见相对方患有某种疾病,然后才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发生危害结果,而公诉方认为赵一一负有应当预见姜某某身体情况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拿不出法律依据拿出生活常识也行,让法官和书记员听听,你得让我的被告人心服口服,你得让参加旁听的老百姓有一个警示教育的机会!”

郑逸目光扫向杜法官跟书记员,又看向赵一一这位被告人,最后在赵虎这位所谓的老百姓面前停留几秒,朗声说道:“总之,公诉方此时没有拿出来,接下去也拿不出来的,因为公诉方一直围绕“疏忽大意”大做文章,把“应当预见”这么重要的法律定义或法律规定抛在了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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